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304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任成武县**政府*****员,1**政府财政所工作。现住成武县**期**栋**单元**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8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成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9月27日至10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18日至2月28日,被告人祝某某利用担任成武县**集镇*****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集镇**公款人民币(下同)40万元,用于购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得盈债券类理财产品,使用40日后理财完毕归还,获取理财收益1446.58元,用于支付个人房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李某某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龙
2017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期**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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