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81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出生地湖北省广水市,户籍所在地广水市**镇**村**,现住湖北省安陆市**栋**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被告人祝某某向张某某借款50万元并以其名下的波特网吧作抵押担保,约定每月支付三分利息。后因祝某某逾期未支付利息并更换号码躲避债务,故2016年6月7日,张某某将祝某某诉至安陆市人民法院要求祝某某偿还本息,安陆市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达成协议,并制定了民事调解书规定:被告人祝某某2017年6月11日一次性支付50万元本金、分两次支付所欠利息4.5万;于2016年6月13日前办理网吧的质押、抵押相关手续。但祝某某未按规定履行还款等义务。遂张某某于2016年7月4日向安陆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7月5日,安陆市人民法院向张某某下达了申请执行人举证通知书,并向祝某某下达了报告财产通知书,祝某某隐瞒自己名下宝马车,以各种理由拒绝拍卖自己名下的安陆市波特网络会所,且于2016年7月18日将宝马X3转让给徐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6年7月20日,安陆市人民法院向祝某某下达了“被执行人祝某某三日内向安陆市人民法院申报其个人财产、偿还申请人张某某50万元及利息”的执行裁定书,但祝某某拒不履行该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该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故该院于当日决定对祝某某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19日,祝某某以36万元将波特网吧转让给万立,所得钱款也未偿还张某某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赵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的证言;2.安陆市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登记、生效证明、申请执行人举证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安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送达回证、民事借贷纠纷证据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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