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490号
被告人祝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果博东方”是存在于境外的一个赌博平台,其开发的 “果博东方”App,是一款具有网络赌博功能的应用程序,登录APP后,可见“游戏”种类有百家乐、龙虎、牛牛、庄闲牛等,赌客可选择任意种类下注参赌。被告人祝某某于2017年下半年接触到“果博东方”网络赌博平台,后成为代理并发展了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等赌客。赌客下载APP后,从祝某某处获得账号和密码,可以登录平台参与赌博。赌客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钱给祝某某后,祝某某联系平台帮忙充值上分,完成上分后,赌客即可投注赌博。赌客赢钱需要下分提现时,要告知祝某某,祝某某联系平台提现,然后再转给赌客。被告人祝某某按照赌客在平台上所输金额流水的一定比例提成。经对祝某某使用的两个微信号、一个支付宝账户中涉及到的6名赌客进行资金转入统计,赌客向上述账号累计转入赌资1千余万元。
2020年4月19日,民警在南岸区**路**小区**幢**将祝某某抓获。被告人祝某某农行卡被冻结9588.38元。
被告人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5.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一千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却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属共同犯罪,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 钇
检察官助理 周鹏辉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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