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677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08年8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9月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起,被告人祝某某在“哈灵麻将”APP内创建亲友圈,招揽赌客至其亲友圈进行赌博活动,并利用“闲聊”聊天软件创建赌博群,组织赌客进行赌博并结算赌资从中收取台费。经查,自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祝某某管理的“哈灵麻将”亲友圈内赌客赌博赌资累计达人民币32万余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祝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证人唐某甲、倪某某、刘某某、唐某乙、王某某的证言及相关手机截屏,证实其经被告人祝某某纠集,通过“哈灵麻将”亲友圈进行赌博并向群主支付台费的事实。
3.**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亲友圈电子数据,证实该亲友圈由被告人祝某某创建及该亲友圈的台卡充值记录、所有成员的战绩等情况。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从被告人祝某某处扣押到手机一部。
5.被告人祝某某的手机截屏,证实其“闲聊”账号、哈灵账号等信息。
6.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祝某某的劣迹及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7.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祝某某到案的经过。
8.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祝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设立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祝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季爱华
检察官助理 顾游佳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52422****)。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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