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镇**栋**室。因寻衅滋事,2014年2月26日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结伙殴打他人,2017年12月24日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吸食毒品,2019年12月1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3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祝某某因琐事与邱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祝某某来到恩施市凤凰城“上好”凤凰城店购买水果刀并前往恩施市金桂大道新天地“路易清吧”寻找邱某某无果,遂持刀对“路易酒吧”员工陈某某、胡某某、宋某某三被害人进行殴打,致陈某某、胡某某受伤。经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7月20日,祝某某在恩施州文化中心对面夜市摊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胡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鄂恩施施南鉴[2020]临鉴字第384号、719号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祝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祝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猛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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