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一部刑诉〔2020〕1105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30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暂住上海市崇明区**镇**号**室。2009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至七日,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祝某某在上海市崇明区**镇**房内,因故对被害人王某甲心生不满,遂用手扇王某甲多个耳光,致王某甲左侧鼓膜穿孔。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他人打伤致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微伤。
同日,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祝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四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祝某某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及其前科情况。
2.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的到案及到案后的供述等情况。
3.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置、布局、家具摆设等情况。
4.验伤通知书、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耳鼻喉镜检报告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王某乙他人打伤致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微伤。
5.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祝某某在家人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四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6.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9月7日0时30分许,其在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君豪KTV储秀宫上班,至当日2时30分许,因其不同意出台,被一个绰号叫“某某某”的男子打了三耳光,后其报警。医院诊断其左耳耳膜穿孔。“某某某”是叫“沈某某”的男子叫来打其的。经辨认,打其耳光的男子系被告人祝某某。
7.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值班时听说储秀宫的一个小姐被客人打了,其就赶到包房。打人的“某某某”和被打的王某甲在隔壁一个空包房里坐着,“某某某”提出给两千元私了此事,王某甲不同意,王某甲说要去医院,于是“某某某”提出如果医院看下来有什么事明天打电话给他。“某某某”没有说过他等在KTV,有什么事直接找他。
8.证人王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9月7日0时许,其应邀去上海市崇明区**镇**房内唱歌,后不知什么原因,一个客人打了其中一个女子一耳光。
9.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祝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媛媛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羁押于崇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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