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祝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祝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6********,汉族,文盲,家住鄱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由鄱阳县公安局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祝某某在其位于鄱阳县**步行街的**按摩店内容留张某某、廖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每提供性交服务一次收取50元或100元不等的费用,祝某某从中获取30%左右的分成。2019年4月10日,鄱阳县公安局民警查处该**按摩店,现场将祝某某等人传唤到案。截止案发,被告人祝某某非法获利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屏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容留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明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