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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妨害公务;孔某某寻衅滋事、赌博等;吴某某妨害公务、赌博;董某某、曾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应城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69********,汉族,初中文化,应城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户籍所在地应城市**街**号,住应城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殴打他人,2013年4月18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赌博,2016年12月16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2019年5月10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9月19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住应城市**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12月31日被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8月20日被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2008年12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4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9月19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住应城市**镇**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9月19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户籍所在地应城市**镇**村**号,住应城市**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12月31日被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0月24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住应城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单元**室。曾因犯聚众斗殴罪,2000年12月被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6月5日被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8月20日被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2009年6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0月25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赌博罪;被告人董某某、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审查。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应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16年5月的一天,应城市公安、路政、运管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在应城市火车站附近路段进行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时,查获两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货车,被告人孔某某在现场阻碍执法,并对执法人员陈某甲进行辱骂、推搡、恐吓。

2.2018年9月22日22时许,应城市公安、路政、运管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在107省道应城市云天半岛小区附近路段进行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时,被告人孔某某在现场无端质疑执法,漫骂执法人员,对同在现场的货运同业人员魏火波辱骂、推搡。

3.2018年9月24日9时许,应城市公安、路政、运管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在107省道应城市云天半岛小区附近路段进行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时,现场拦停多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货车,被告人孔某某和陈某乙、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现场阻碍执法,孔某某参与对执法人员围堵,漫骂,指使多辆被拦停的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货车强行驶离。

4.2019年5月6日19时许,应城市张杨超限检测站查获超载货车鄂AZ768,执法人员将该超载货车暂扣处理时,被告人孔某某驾车赶至现场阻碍,强行将鄂AZ768货车驶离并停放至新都物流园,执法人员通过定位系统找到该违法车辆后,将车辆暂扣至应城市北十超限检测站,孔某某当晚到北十超限检测站阻碍执法,对执法人员漫骂、推搡。

5.2019年7月29日,应城市货车车主100余人前往京山市永兴镇杨泉采石厂、京山市永兴镇义和采石厂、京山市永兴镇正宇采石厂、京山市宋河镇芭蕉寺采石厂,要求各采石厂不与河南省、安徽省等外籍货车进行货运业务,并对部分装载作业的外籍车辆进行拦截,对外籍司机辱骂,被告人孔某某积极参与,**厂**谈判提出不正当竞争要求,影响各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治超站初检单、通话记录、孝感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整治办发(2015)4号文件、应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城政办发(2017)15号文件、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张某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妨害公务罪

2019年8月28日2时40许,应城市路政、公安部门组成的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专班在应城市四里棚张杨超限站进行执法时,发现超限超载货车冲岗,工作专班执法人员汪某某、陈某甲等人驾驶鄂K****警车追赶拦截,被告人吴某某和祝某某分别驾驶鄂K****8、鄂K****2小车,强行超车至警车前以减速、占道方式阻碍警车行驶,危及执法人员、车辆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胡某甲等人的证言:3.提取、扣押等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吴某某、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赌博罪

1.2018年2月11日晚,被告人孔某某在应城市京源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内,组织鲁某某、赵志辉、陈某乙、邱军平、蔡家伟等人以“诈金花”方式赌博,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应孔某某要求提供现金赌资10余万元,并从赌博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吴某某、董某某在赌博中协助赔付和抽头,并从抽头中渔利。

2.2018年2月24日晚,被告人孔某某在应城市王桥路被告人陈某丙经营的“三楼平价超市”内,组织鲁某某、赵志辉、胡某乙、许洪涛、陈某乙等人以“诈金花”方式赌博,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应孔某某要求提供现金赌资10余万元,并从赌博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吴某某、董某某在赌博中协助赔付和抽头,并从抽头中渔利,陈某丙在收取正常费用外,收取500元报酬。

3.2019年1月26日的晚上,被告人孔某某在应城市王桥路陈某丙(另案处理)经营的“三楼平价超市”内,组织陈波平、胡某乙、张辉、郑进林、田毛文、汪某某、徐文军等人以起注100元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应孔某某要求提供现金赌资10余万元,并从赌博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吴某某、董某某在赌博中协助赔付和抽头,并从抽头中渔利,赵志辉(另案处理)充当“皇帝”摇骰子。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鲁某某、胡某乙、许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曾某某、董某某、吴某某和同案犯赵志辉、陈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另查明,被告人孔某某组织人员监控超限超载治理站点,建立微信群发布集中****,多次实施组织超限超载货车集中冲岗的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纠集吴某某、祝某某、董某某等人,为规避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货运行业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

被告人孔某某多次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零三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聚众赌博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赌博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赌博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祝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某为聚众赌博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曾某某为他人聚众赌博资金,且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祝某某、董某某、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进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董某某、曾某某现均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被告人祝某某取保候审于应城市**镇**街**号,联系电话:1520729****。

2.案卷和证据材料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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