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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69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县**村**组**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巷**号**因妨害信用卡管理嫌疑,于2020年10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起,被告人祝某某为非法获利,使用微信号“wydh****”加入几个贩卖银行卡及手机卡的微信群,祝某某在微信群中找到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的上家和下家,以每套500元的价格买入后再以每套800元的价格卖出。2020年6月份,被告人祝某某的卖家在深圳市福田区将十一张银行卡及几张电话卡寄给祝某某,祝某某收到并验货后再以1320223****的电话号码联系圆通快递将上述银行卡、电话卡及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电话卡一并进行邮寄,圆通快递将此货从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工业区网点寄给云南临沧的买家(后这批银行卡及手机卡被云南省临沧警方查扣),且该被查扣的十二张银行卡中的多张系在深圳市福田区的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办理。

另查明,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祝某某共贩卖银行卡3次,共计近20张,非法获利4000余元。

被告人祝某某已于2020年10月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笔录》等扣押材料、查扣涉案快递箱、银行卡12张、U盾、电话卡、涉案银行账户的流水清单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吴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海燕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茔岗**路**巷**号**房,电话175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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