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祝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761009****,大学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层中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11月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5年7月6日,被告人祝某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从该公司租得车牌号为陕AG9***号这辆奔驰车,同年10月26日,祝某将该车抵押给房某某。经价格认定:该车价格为57972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 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祝某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从该公司租得车牌号为陕A5A***的丰田霸道越野车,同年11月11日,祝某将该车抵押给咸阳人陈某。经价格认定:该车价格为26117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房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梁某的证言;3.被告人祝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户籍证明、****汽车租赁公司营业执照、汽车租赁合同、车辆转押协议、还款承诺书、车辆使用免责协议、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协议书、借款协议、逾期变卖委托书、借据、收条、微信截图、银行流水详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从汽车租赁公司所租车辆抵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兴斌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被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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