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1********,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镇**村**组。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同年11月25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被告人祝某某在西安打工期间租住在西安市未央区**村李某某家,因祝某某需要用钱,就产生制作假车辆手续从其房东李某某处骗钱的念头,于是祝某某以650元钱办理了一套车牌号为陕HD****德龙自卸车的车辆产权证和行驶证,同年5月18日,祝某某拿着伪造的车辆手续及车辆照片,与李某某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合同约定将这辆陕HD****号德龙自卸车以13.5万元卖给李某某,并于同年5月22日以前办好车辆过户手续交钱提车。2017年5月16日李某某给祝某某交了2万元购车款,5月18日又给该祝1万元购车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人祝某某和李某某去商洛市车管所给车辆过户,到商洛市车管所后,祝某某说车辆手续有点问题,让李某某再等一两天,后李某某联系祝某某,祝某某就以各种理由避而不见,直至立案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车辆买卖协议、借条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已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婕
检察官助理:张玲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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