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成武县**镇**楼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祝某某为偿还赌债,虚构其在成武县**号楼**单元**室拥有房产及急需用钱进货的理由,使用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自张某某处借款5万元。被告人祝某某向张某某支付两个月利息后失去联系。
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祝某某向成武县公安局党集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欠条、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安二朝
检察官助理李艳芳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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