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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109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79********,仡佬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组。因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3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8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祝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浙CX****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2BB0552XFB42****)从瑞安市白象村驶往瑞安市市区方向。11时15分许,行至瑞安市瑞枫线小横山隧道地段,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摔倒,被告人祝某某受伤,后被民警查获,于当日14时10分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属醉酒。经温州汽车工程学会鉴定,肇事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祝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公安机关多次传唤被告人祝某某均未到案。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祝某某在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新铺乡沙兴村家中被当地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记录、查询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

4.视听资料:呼气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孥弟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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