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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22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0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祝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0时许酒后驾驶桂C*****号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淡水人民五路与中山路交叉路口时与张某甲驾驶的粤L*****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人祝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祝某某血液样本的乙醇成份含量为211.8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祝某某取得张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图,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亮

检察官助理:薛思瑜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保证人张某乙,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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