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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6********,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岳池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8时许,被告人祝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在饮酒后驾驶一辆银灰色无牌小轿车,从岳池县**镇出发往**镇方向行驶,该车行至省道407线46公里+500米处(岳池县**镇**村**组**号),被岳池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80.3mg/100ml,随后将祝某某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祝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324mg/100ml。经广安思源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祝某某当日驾驶的无号牌燃油四轮车为机动车类乘用轿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祝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治霆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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