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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7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住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祝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到**派出所滋事,派出所在处置过程中发现有酒后驾车的嫌疑,移交交警大队处置。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祝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9.4mg/100ml,系醉酒驾车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孔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庆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876991****;1876370****);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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