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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被告人祝某某在辽宁省三江口镇和朋友尹某某吃饭喝酒后,驾驶吉C****6白色夏利车回双辽市**镇**村**屯家中,行驶至东明镇被巡逻民警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6mg/100ml。祝某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对自己醉酒驾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照片、呼吸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发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户籍证明、东明镇**村民委员会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再新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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