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5************,汉族,高中文化,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辅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5时31分,被告人祝某某酒后驾驶吉F1G46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白山市浑江区卫国路八中道口,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说明、传唤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送达回执、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信息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
二、证人姜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祝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白山公鉴(理化)字[2019]0965号;
五、被告人祝某某被拦截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岩
2020年7月17 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肆拾捌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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