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916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81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南充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祝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T****号小型轿车沿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雅观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雅观大道与大园路交叉路口时,与路面石块发生刮擦,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在交警到场时让同车人员方某某顶替以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祝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2mg/100ml。经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祝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文浩
检察官助理 舒美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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