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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成武县**街道**路**号,现住山东省成武县**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20时26分许,被告人祝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奇得利”牌电动四轮车,沿成武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交叉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9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二朝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成武县**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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