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92********,彝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喜德县**镇**路**号。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凌晨4时许,祝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长途车站往火把广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火把广场路段时撞到停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祝某某受伤,双车、移动信号灯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祝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祝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3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祝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映萍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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