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住洛南县**镇**组,农民。2007年4月5日因犯组织卖淫罪被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9年10月19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交通肇事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8时20分,被告人祝某某驾驶陕H****号出租车,沿迎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商店门前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孙某某碰撞,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洛南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祝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无事故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祝某某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半至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博
附: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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