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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村人,现住******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祝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元某某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现代城小区路段,将在路边步行的周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元某某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祝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祝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送达回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委托书》、《协议书》、《谅解书》及《收到条》;

2.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4.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事故经过视频资料;

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辉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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