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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沙田镇**村**号,住广丰区沙田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广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祝某某驾驶车牌为浙******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祝树炎、祝某甲、祝某乙坐在副驾驶后座,祝某某坐在驾驶室后座)从上饶市广信区出发往广丰区沙田镇沙溪村花大门回家方向行驶。同日3时30分许,祝某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村道广丰区沙田镇**村**附近路段(沙田一大洲)时,因疲劳驾驶,夜间遇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致使车辆失控往行驶方向右侧偏方向碰撞到停在张某某门前空地的赣******小车左侧倒车镜,接着碰撞到路边居民围墙,造成祝某某自己和同车人员祝某甲、祝某乙不同程度受伤以及车辆损坏,其中祝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0年2月18日,本起事故经广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达了责任认定:本起事故中,祝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各1份,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各1份等书证材料;2.证人祝某甲、张某某、祝某丙证言;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某一年半有期徒刑,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淑慧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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