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乌垦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祝某某,曾用名祝某甲,男 ,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街**号**栋**单元**室,住该地,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乌某某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乌某某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另案处理)、于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凌某某(另案处理)、夏某某(另案处理)、祝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1日、2020年3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并进行拆分案处理。被告人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某某工作人员陆某某与于某某系好友关系,经二人商议,决定利用陆某某在兵团某某部门工作的便利条件,由于某某采取独自收取、发展“下线”的方式收集买证人员信息,提供给陆某某,再由陆某某将人员信息通过“医师资格信息系统”录入的方式买卖医师资格证。
被告人祝某某作为于某某“下线”,2016年夏,被告人祝某某通过夏某某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祝某某向夏某某提供个人资料,通过夏某某为其本人购买医师资格证1本,支付夏某某费用20万元人民币;后从夏某某处得知,于某某为实际办证人,遂结识于某某,为于某某提供办证人员信息,并从中获利,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祝某某先后分三批,通过于某某为11人(含祝某某本人)办理医师资格证11本,收取费用共计208.8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夏天,被告人祝某某结识夏某某,得知夏某某能办理医师资格证,后祝某某向夏某某支付办证费用20万元人民币。2018年3、4月份夏某某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2.2018年下半年,岳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祝某某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遂即向被告人祝某某支付办证费用24万元人民币,祝某某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3.2018年7月,被告人祝某某告诉刘某甲(另案处理)可以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刘某甲向被告人祝某某支付办证费用23万元人民币,祝某某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4.2019年2月,被告人祝某某告知曹某某(另案处理)能为其补办医师资格证,故曹某某向被告人祝某某支付办证费用26万元人民币,祝某某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5.2018年5月,被告人祝某某主动找到王某甲(另案处理)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王某甲向被告人祝某某支付办证费用16万元人民币,祝某某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6.2018年下半年,余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仲某某得知被告人祝某某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余某某遂向祝某某支付办证费用20万元人民币,祝某某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7.2018年10月,李某某(另案处理)经何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祝某某能够办理医师资格证,李某某将办证费用20万元人民币支付给何某某,何某某将其中的19.8万元人民币支付给祝某某,祝某某成功为李某某办理医师资格证。
8.2018年11月,被告人祝某某告知胥某某(另案处理)能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后胥某某向被告人祝某某支付办证费用20万元人民币,祝某某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9.2018年10、11月左右,被告人祝某某主动询问黄某甲(另案处理)是否需要办理医师资格证,后黄某甲向被告人祝某某支付办证费用22万元人民币,祝某某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10.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祝某某询问邓某某(另案处理)是否需要办理医师资格证,后邓某某向祝某某支付办证费用23万元人民币,祝某某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11.2016 年11月,李某甲(另案处理)向被告人祝某某支付办证费用15万元人民币,祝某某成功为其办理医师资格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李某甲、邓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祝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非法买卖医师资格证11本,收取费用共计208.8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德刚
检察官助理:李俊利
2020年4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第二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