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邵武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临川市,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巷**号**单元。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9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18日、3月9日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3日交办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福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祝某某在无道路施工能力情况下,自2009年起通过伙同他人围标道路工程项目以赚取挂靠费、中标转包费谋生。2011年下半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祝某某参与如下公开招标工程项目的围标:
1.2011年下半年,长乐市交通局通过招标代理机构陆续发布长乐市**路**、**、**、**、**等标段的公路工程招标公告。林某甲(已起诉)伙同谢某某等人经商量后,以均等股份投资入股,通过挂靠、共同制定投标价格等手段操控龙岩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参与上述五个标段的围标。期间,经林某甲联系,被告人祝某某提供南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公司”)参与了上述五个标段围标,并提供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运城市**有限公司等参与首占标段围标,提供**建设有限公司等参与营前标段围标。2011年11月,上述人员控制的邵武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1131282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中标**标段工程;2011年12月,南昌**公司以45744294元的价格中标**标段工程。通过参与围标上述标段,被告人祝某某个人从林某甲处获利20.8万元,从工程实际施工方处获得南昌**公司挂靠管理费26万元。
2.2011年10月,长乐市交通局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发布长乐市**路**标段公路工程招标公告,至投标截止日共48家公司参与投标。期间,陈某乙、陈某丙二人经商量后,伙同于某某、林某丁等人通过挂靠、共同制定投标价格等手段操控30余家公司围标该工程。其中,被告人祝某某经陈某甲联系后,以挂靠方式提供南昌**公司帮助陈某乙团队进行围标。2011年11月,上述团队控制的**建设有限公司于以27685946元的价格中标该项目。后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合伙的施工团队取得该项目的实际施工资格。被告人祝某某通过本次围标获利1万元。
3.2015年8月,永泰县**乡人民政府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有干线”(ZX1606)永泰**支线公路工程招标公告。招投标期间,被告人祝某某伙同陈某甲、岳某某等人通过挂靠、共同制定投标价格等手段组织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公司、山西**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参与该项目围标。最终被告人祝某某与陈某甲共同控制的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以1200万元的价格中标。通过本次围标卖标,被告人祝某某个人收取施工方黄某某一方转包费用12万元。
4.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福州**港务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岛滨江绿化工程(**江-**江段)第1标段、第2标段以及**岛滨江绿化工程(**大桥-**江段)第1标段、第2标段共计4个标段。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祝某某与林某甲经事先商量围标,由祝某某联系岳某某、陈某甲、林某戊等人,通过挂靠、共同协商投标价等手段组织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园林工程公司、陕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围标**江-**江段第1标段及**大桥-**江段中的一个标段。最终**江-**江段第1标段由被告人祝某某组织的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53219813元的价格中标。后被告人祝某某将工程转卖给林某甲,并收取林某甲该中标标段围标好处费11万元。
5.2017年7月,闽清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开招标闽清县**线**至**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期间,被告人祝某某通过挂靠、共同制定投标价格等手段组织冯某某、岳某某、陈某丁等人,联系了南昌**公司、**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路桥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参与围标该项目。2017年8月,**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项目。后被告人祝某某将工程项目卖给王某乙施工,个人分得10余万元。
6.2017年11月,福清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福清**线“黑点”整治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期间,被告人祝某某通过挂靠、共同制定投标价格等手段组织何某甲、冯某某、刘某丙、陈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联系了南昌**公司、河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河南**路桥发展有限公司、运城市**路桥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2月,该围标团队控制的河南**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以20191180元的价格中标该工程项目。后被告人祝某某的围标团队赚取了工程承包方林某丙支付的买标费用90万元。
7.2018年1月,连江县公路局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发布连江**线水泥混凝土路面“白改黑”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期间,被告人祝某某伙同何某甲、岳某某、吴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挂靠、共同制定投标价格等手段组织河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路桥有限公司、临沂市**路桥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参与该项目围标。2018年2月,何某甲挂靠的河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26979511元的价格中标。最终,上述围标团队通过吴某甲将工程卖给林某己施工,何某甲获得施工方支出的费用10万元。
8.2018年7月,福州市公路局罗源分局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线水泥混凝土路面加铺工程招标公告。至截标日7月27日前,仅7家公司参与投标,其中5家入围。其中,被告人祝某某伙同林某甲、岳某某等人,通过挂靠、共同协商投标价格等手段组织**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道桥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进行围标。期间,被告人祝某某因与林某甲共同挂靠**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向林某甲支付20万元以补足该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最终,上述人员控制的山西**道桥公司以33312263元的价格中标该项目。经转包给吴某乙进行施工,被告人祝某某收取吴某乙好处费30万元,被林某甲扣留预付保证金款项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上述各标段招投标情况报告、中标通知书、投标保证金明细表、银行汇款凭证及回单、福建省行政执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银行转账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岳某某、何某乙、谢某某、曾某某、杨某某、王某甲、蔡某某、陈某乙、陈某丙、于某某、陈某甲、刘某甲、郑某某、林某乙、黄某某、冯某某、王某乙、危某某、陈某丁、何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林某丙、吴某甲、邵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被告人祝某某、证人林某甲的银行转账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多次在投标活动中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祝某某曾因犯串通投标罪被宣告缓刑,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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