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03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街**座东**,因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城附近某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祝某某、罗某某与李炜雄(已判决)等人在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汇博美居正元堂门口附近,因琐事与朱某某、梁某某、卢某某等人发生纠纷,进而引发相互打斗。但随即双方离开后均又返回现场,被告人祝某某、罗某某伙同李炜某等人持啤酒瓶追打被害人朱某某,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头部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5月12日、26日,被告人祝某某、罗某某分别接公安机关电话,主动到清远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同案犯李某某、证人卢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祝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被告人祝某某、罗某某均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刚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罗某某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册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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