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276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镇**村**。2018年10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15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镇**村**组**。
上述被告人均因盗窃嫌疑,2020年4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均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现均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区**路与**大道交汇处**养车房旁,盗走被害人郭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的“台邦”牌电动车 (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870元)。当晚23时许,祝某某、李某某又来到**街道**路**号**栋楼下,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领帆”牌电动车(无法出具物价鉴定结论)。随后,祝某某、李某某将所盗“台邦”牌电动车藏匿于二人所就职的**快递公司门口;将所盗“领帆”牌电动车卖给他人,所获赃款人民币800元予以平分。
2020年2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来到宝安区**街道**社区**大道**号**大厦门口,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箭”牌电动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240元)。后祝某某、李某某将所盗“领帆”牌电动车卖给他人,所获赃款人民币600元予以平分。
2020年3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小区**栋楼下,盗走被害人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313元)的盗走。后祝某某、李某某将所盗“台铃”牌电动车卖给他人,所获赃款人民币1000元予以平分。
2020年4月20日16时40分许,公安民警在宝安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门口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当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宝安区**街道**路**号**百货门口将被告人祝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视频监控截图、涉案物品照片及辨认、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等、抓获经过、身份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农某某的陈述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物价鉴定结论;5、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某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义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现均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讯问笔录复印件二份。
4.被害人郭某某被盗车辆已缴获并发还;其余被盗车辆均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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