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411号
被告人祝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大厦**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号。曾因赌博,于2017年3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大厦**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组团**幢**楼。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任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祝某某、任某某在本区**街道**大厦**幢**室的住处摆放麻将桌,召集余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金某某、刘某某等人到上述地点以“四川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放炮”赌客向“胡牌”赌客支付人民币300元(币种下同),“自摸”赌客向其他赌客收取400元,祝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兑换、结算赌资并向赌客收取每场50元“台费”(分下午场和晚上场),任某某负责帮助祝某某看管场地。2020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祝某某、任某某以及余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金某某、刘某某共5名参赌人员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赌具及赌资共计5350元。经计算,截止2020年7月8日,上述场所产生赌资共计124950元,被告人祝某某、任某某非法获利约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祝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人口信息、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截图、统计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祝某某、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行政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任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祝某某、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岳翔
检察官助理 吴晨笛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任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7573****、1373672****;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文书贰份,补充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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