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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故意伤)(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祝*,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汉族,初中文化,售楼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现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前关金地艺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5时许,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1872售楼处,被告人祝*与被害人田*因接待购房客户顺序问题产生争执并厮打,过程中祝*用拳头将田*鼻面部打伤。经鉴定,田*鼻部损伤系钝性外力致伤形成,损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马*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田*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祝*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雅清

检察官助理:唐  鸣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祝*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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