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区院公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祝*,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宝清县,现寄住唐某市路北区张大里小区。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唐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祝*与被害人郑**于2019年7月底通过社交软件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期间产生过摩擦。2019年8月24日,二人为解决摩擦而见面,后被告人祝*强行将被害人郑**带往恒大学庭小区民宿**室,强行与郑**发生两次性关系。次日1时许,郑**借口离开后,在唐某市路北区蓝天楼小区张**家报警。当日12日许,被告人祝*被高新分局民警在上述民宿房内抓获,到案后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领带;
2.证人张**、徐*、刘*的证言;
3.被害人郑**的陈述;
4.被告人祝*的供述与辩解;
5.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唐某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远洋城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宋旭东
2019年11月21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祝*现被羁押于唐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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