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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湖北省公某某**镇**村**组。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公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至25日间,被告人祝某某在公某某孟家溪镇范围内,盗窃作案三起,盗得摩托车一辆、电动车一辆、电瓶一块,经鉴定,价值总值1587元。其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2020年10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祝某某在孟家溪镇东街广播站门口盗得被害人张某某三轮摩托车的电瓶一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99元。

2. 2020年10月22日22时许,祝某某在孟家溪镇东街小薇超市门口盗得被害人姚某某欧派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644元。

3. 2020年10月25日22时许,祝某某在孟家溪镇东街小陆家电维修门市部门口盗得被害人陆某某红色豪爵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844元。后被盗摩托车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摩托车(照片);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陆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祝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万成

检察官助理:刘胤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许现羁押于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订入卷中)。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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