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祝帅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经柘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帅某于2017年11月20日,因盗窃罪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于2018年6月11日,因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8年10月3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9月21日,因盗窃罪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帅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6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祝帅某在商丘市梁园区“月轩”网吧内采取顺手牵羊方式将被害人徐某某一部小米9手机盗走,后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00元。
2、2020年7月2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祝帅某趁无人之际采取顺手牵羊方式将被害人崔某某停放在柘城县慈圣镇位庄村自家门口一辆价值400元的云数字牌电动自行车盗走。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归还被害人。
3、2020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在柘城县城关镇“健康城温泉”三楼休息大厅,被告人祝帅某采取顺手牵羊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价值1000元VIVO Y3 V1901A牌手机盗走。
4、2020年7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祝帅某趁无人之际采取顺手牵羊方式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淮阳县四通镇“清水湾”洗浴中心门口的一辆价值500元的宗申牌两轮摩托车盗走。
5、2020年7月25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祝帅趁无人之际采取顺手牵羊方式印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淮阳县四通镇建群超市门口的一辆价值800元的红色北方永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祝帅某把该车辆骑至四通镇“万商城”门口时将该车辆遗弃随后趁无人之际采取顺手牵羊方式将被害人谷某某停放在“万商城”门口的一辆凤凰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800元。案发后被盗两部车辆已追回并归还二被害人。
6、2020年7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祝帅某趁无人之际采取顺手牵羊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柘城县李原乡后营村东门商周公路南侧的一辆东风日产轩逸牌手动档轿车(车牌号豫NWM061)盗走,后被告人祝帅某将车开至柘城县邵园乡官桥路段时将车撞毁后弃车逃逸,后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3000元。
7、2020年7月26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祝帅某采取顺手牵羊方式将被害人马某某放在柘城县城关镇“0907”网吧内的一部华价值600元的荣耀20I手机盗走。 后在该网吧门口被告人祝帅某趁无人之际采取顺手牵羊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网吧门口一辆金鹏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3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张;2、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李某甲、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谷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祝帅某供述与辩解;6、现勘验笔录3份、辨认笔录1份;7、鉴定意见两份;8、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帅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帅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帅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祝帅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晓娜
检察官助理:夏 明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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