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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房街**号,住菏泽市牡丹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天**楼处工作人员,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庄,住菏泽市**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路**号,住菏泽市牡丹区高平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聂某某、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9月2日、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祝某某于2018年12月7日收取被告人聂某某人民币170元,帮助聂某某从焦某某处购买姓名为司某某的加盖虚假菏泽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户口页2页。

2.被告人祝某某于2017年6月,帮助被告人王某某从焦某某处购买虚假的户口页1页。

被告人聂某某、王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祝某某、聂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聂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聂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聂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玉彪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房街**号;。被告人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路**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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