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沐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祝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1129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沐川县**镇**村**组**号,现住沐川县**镇**路**栋**单元**楼**号。2017年因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沐川县人民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4万元;2019年因滥伐林木罪被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单处罚金3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43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1月21日被依法逮捕,于3月21日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于4月21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5时05分,被告人祝某发现其女友邓某某在沐川县沐溪镇**路1KM+700M**大酒店外大桥上与任某某(男)走在一起,遂上前将邓某某打倒在**路大桥的机动车道上,被告人祝某在邓某某倒地后多次对其头部、颈部等部位进行殴打,期间,有多部车辆通过。5时26分,谌某某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该路段,将躺在地上的邓某某碾压,后沐川县人民医院出诊医生到达现场,确认邓某某已经死亡。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邓某某死亡原因符合汽车碾压至严重骨折及多器官致命性损害死亡,邓某某心血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2毫克/100毫升。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祝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经沐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谌某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祝某、任某某、邓某某共同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祝某主动打110报警,后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祝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祝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沐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兴琼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光碟七张;
3.《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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