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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725

被告人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在淘宝网上开店,利用“强子快运111”、“艳阳天1386508”、“承一科技888”三家店铺,以79元、129元、512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含有淫秽视频的U盘,非法获利共计一万余元。

2019年2月22日晚,被告人祖某某以129元的价格将含有淫秽视频的U盘出售给方某某。经鉴定,该U盘内有47个视频自始至终具体描写性行为,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淫秽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理想

二〇十五

附:

1.被告人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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