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祖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祖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5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祖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路**号附**号**面馆,以200元的价格将重量为0.20克的甲基苯丙胺和0.0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出售给周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祖某某在现场将6.55克的甲基苯丙胺和0.0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扔在旁边,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祖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6.93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

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将毒品贩卖给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纪少华

检察官助理:苗海忠

2020 年 4 月 7 日

附:

1.被告人祖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