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祖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刑检刑诉〔2018〕251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8********,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派出所,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花园***单元***室。 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12月之间,被告人祖某甲谎称自己的弟弟是长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一把手,可以给被害人祖某乙办理燃气公司的工作,以收取体检费、工装费、档案费、考试费、人情费等名义骗取祖某乙钱款,祖某乙在其位于长春市绿园区**** 小区**栋* 单元**** 室家中多次通过微信向祖某甲提供的账户转款,共计人民币266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劳动合同、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收据、协议书及谅解书等。

2.证人徐某某、韩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祖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审讯光盘1张,微信聊天记录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甲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维肖

201973

附:

    1.被告人祖某甲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