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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祖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祖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6时许,被告人祖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医院住院部**楼安全通道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何某某白色“苹果”牌8PLUS型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20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物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搜查、辨认等笔录;

5. 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惠

2020327

附:

1.被告人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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