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6〕952号
被告人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923********614,维吾尔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县**村**号。2012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10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祖某某伙同于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本市莲湖区西大街百盛商场门前,于某某负责望风,祖某某用手从被害人谭某某所背的黑色双肩包内盗走一部银白色苹果5s手机藏于其裤内。二人准备逃离现场时,被西安市 公安局莲湖分局便衣大队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某某之行为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祖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胜利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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