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祖某某在高碑店市某液压密封件有限公司院内,与被害人李某某酒后发生争执致打斗。打斗中,祖某某用拳头打李某某面部,用腿踹李某某腿部、胸部,致李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凯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祖某某现被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合计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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