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公诉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祖某某,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捕前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路**小区,无业。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9日以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祖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在廊坊市广阳区东安路十二小南侧趁于某某不备欲剪断于某某的挎包后抢走,因被于某某发现而未得逞;后二人继续驾驶摩托车在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工商银行门口处趁张某甲不备将其挎包抢走,挎包内有华为手机一部,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4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某、兰某某、迟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伙同他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祖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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