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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某某失火案)_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县**镇**村**号,住**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固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失火罪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12日、2019年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4日18时22分左右,被告人祖某某在****村自家门前燃放烟花爆竹,后其燃放的烟花爆竹所产生的熔渣坠落至张某甲家院内,致使丁某某存放在张某某家院内的建材被烧毁,张某甲家库房及西厢房、吕某某家西厢房室内门被烧坏。经鉴定,丁某某、张某甲、吕某某的损失分别为609826元、30586元、400元,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6408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主机一台等物证;2.火灾事故调查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丁某某库房监控录像情况说明、廊坊市固安县公安消防大队集体议案记录、联塑市政管道(河北)有限公司(销售单)、租赁合同、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转制过渡期消防工作的通知、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李某某、祖某甲、张某丙、石某某、祖某乙等证言;4.被害人丁某某、张某甲、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火灾事故认定书、固安县价格认定认证中心等鉴定意见;7.火灾现场勘验笔录;8.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在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未注意安全义务,疏忽大意,引起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640812元,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凤德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电脑主机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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