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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祖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5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祖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乐市长曹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曹村村南路口右转弯时驶入逆行,与由北向南临时停在道路上的韩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祖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新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祖某某、韩某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祖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前科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祖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静

2020年1月6日

附:

1、案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被告人祖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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