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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某某危险驾驶案)_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祖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3时17分,被告人祖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当涂县澄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澄湖路28公里处时,被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77mg/100ml。同日14时53分,祖某某被民警带至解放军第八六医院提取血液。经鉴定,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祖某某于2020年12月24日主动至当涂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祖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项凤萍

检察官助理李勤勤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祖某某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联系电话13965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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