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Z246号

被告人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枞阳县**镇**小区**栋**室。被告人祖某某于2016年7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祖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0时40分,被告人祖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由枞阳县**镇驶往枞阳县城方向,行驶至**镇**路**局路段时,被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祖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资格证明、车辆信息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祖某某的供述;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祖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正祥

检察官助理:杨  红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枞阳县**镇**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