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祖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家**苑**栋**(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队**号)。被告人祖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9时44分许,被告人祖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栖霞区港城路时被民警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9.5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祖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交通巡逻民警查纠违法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俊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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