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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某某包庇、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祖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日,身份证号码5303261989********,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包庇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1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包庇罪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1时许,会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会泽县城瑞丰路公务员小区路段联合开展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检查。

当晚,被告人祖某某和董某某等人在一起吃饭并喝了白酒。21时30分许,被告人祖某某安排董某某酒后驾驶云A5****号白色福特牌轿车送其去办事,董某某驾车途经瑞丰路公务员小区路段发现检查的交警,董某某欲调头逃跑,执勤辅警沈某某便来到该车驾驶室旁让董某某下车接受检查,董某某拒不下车接受检查,而是继续调头,在此过程中,其驾驶的车辆左侧将沈某某挂倒并碾压,在场的其他辅警及群众欲上前阻拦,董某某仍然强行驾车逃离,逃离过程中将辅警赵某某撞伤。后沈某某送会泽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董某某逃离现场后将车开至会泽县城二环路足下生辉旁,祖某某和董某某等人一起商议后,祖某某为帮助董某某逃避打击,于当晚22时10分许,醉酒驾驶云A5R59N号车回到案发现场向在场的交警投案,并做虚假陈述,称案发时是其驾驶车辆,执勤交警也是被其驾车撞倒的。

经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钝性外力至颅脑损伤死亡;祖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27.80mg/100ml;董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70.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正侧面照片、户口信息及前科查询、到案经过、驾驶员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提取血液登记表、尸体处理通知书、解剖尸体通知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

2.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车辆检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工作记录及照片;

3.被告人祖某某及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对现场及车辆的辨认;

4.证人姚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十九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车辆技术、死因、伤情、法医物证检验;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2张、交警执法记录仪光盘1张、邱波提供的音视频光盘1张、扣押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8月31日,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还醉酒驾驶机动车上城市公共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祖某某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考虑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建议对被告人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锁丽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祖某某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16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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