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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祖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园**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祖某某与李某某(另处)等人从南昌乘坐飞机前往昆明,后途经保山、**镇等地到达镇康县**镇,3月22日14时04分,被告人祖某某等人欲从镇康县**镇通过中缅边境小路非法出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老街”),行至镇康县**镇口岸附近**时被临沧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查获,后被临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行政处罚。

2020年3月底,被告人祖某某通过边境小路从镇康县**镇成功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同年6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祖某某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从镇康县**口岸入境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活动轨迹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李某甲、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祖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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