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祖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住黑山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8时许,被告人祖某某驾驶辽******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沿西马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36公里加800米路口时,因操作不当、超速行驶,与路口由东向南上道的由被害人史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号电动三轮车相撞,致被害人史某某与乘车人黄某某受伤。随后被害人史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于2020年1月7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史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胸部闭合性损伤、多发骨折,伤后继发双侧胸腔大量积液、肺部感染、肺肉变质、肺水肿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经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祖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祖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住院记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台安县恩良医院司法鉴定所酒精检验报告、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鉴定书、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忠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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